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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如何走出“互联网+”的误区

【字号:    】        时间:2018-07-19      

 

 

第十届法治湖北论坛征文

 

 

 

试论检察机关如何走出“互联网+”的误区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当阳 444100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交互性和开放性有力的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在检察系统,各级检察机关融入“互联网+”理念,推出了“网上查询”、“远程接访”、“信息化共享”等举措,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互联网+”无所不能、无处不在、无所适从的误区也正在影响“互联网+检察”的进程。由于步入了“互联网+检察”的误区,部分检察机关还仅仅停留在原有检察工作“+互联网”,而视野、思维、技术没有提升,业务模式没有创新发展。在信息技术浪潮下,检察机关要深入探索“互联网+检察”的新模式,围绕“靠改革创新实现新跨越”的要求,深入推进科技强检战略,推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应用,在“互联网+检察”方面做出有益探索。

 

【主题词】互联网+;信息化;智慧检察;检察技术;网络安全

 

 

 

 

 

 

 

 

 

How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out of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Internet plus +"

 

 

 

Liyun

 

(Dangya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Dangyang 444300, Hubei province,P.R.China)

 

 

 

AbstractThe party put forward the implementation strategy of power network in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With its high speed, large capacity, interactivity and openness, the Internet has great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the society. In the system,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t all levels into the "Internet plus" concept, launched the "online", "remote receivers"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other initiatives, has brought a lot of convenience for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However, the "Internet plus", everywhere, not equal to anything wrong is also affecting "Internet plus procuratorial" process. Because into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Internet plus attorney", part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lso just stay in the original procuratorial work "+ Internet", and the vision, thinking, technology is not raised, no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wav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explore new mode of "Internet plus attorney", around "to achieve a new leap forward" rely on reform and innovation, advanc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rong inspection strategy, promote the network technology and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ke a useful exploration in the "Internet plus attorney".

 

Key wordInternet plus +; information; prosecution; procuratorial technology; network security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以其高速度、大容量、交互性和开放性有力的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①]。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正在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促进现代化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结合,提高法律监督质量,破解发展难题,“互联网+检察”正在改变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方式和司法公开的维度,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互联网+”的误区

 

“互联网+”已经成为网络发展的新业态,正在影响着各行各业。在检察系统,各级检察机关融入“互联网+”理念,推出了“网上查询”、“远程接访”、“信息化共享”等举措,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互联网+”不是万能的,“互联网+检察”如果脱离法律监督的职能,离开司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就很容易陷入误区。

 

1.“互联网+”无所不能。随着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种改革中的问题正在显现。员额制改革后对检察队伍的精英化提出了新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功能有了新定位,这些新问题亟待解决。在改革的大背景下,一些检察人员心中神话了互联网,“互联网+”成为解决改革中所有问题和困难的神丹妙药,有求必应、无所不能。其实,互联网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中都有不同的适用程度,互联网始终只是一个平台,只是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多维空间,解决的仍然是信息问题。“互联网+”最核心的本质是去空心化。如果检察人员不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只在线上忙不做线下功,沉静在虚拟世界,即使互联网再强大,也是无米之炊、无本之源。互联网不可能包办一切,检察人员要学习理解新的互联网知识,在认识其重要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其局限性,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去思考、去践行“互联网+检察”。

 

2. “互联网+”无处不在。平台思维是互联网八大思维之首,平台型企业快速崛起,在互联网、商业和大数据领域建立起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在互联网化比较成功的行业领域,其互联网的模式是差异化的,但是共同的特点都是准确的找到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行业的痛点,快速地整合和改革创新,从而极大地提升整体效能。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树立互联网思维最关键的是要深刻理解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需求,抓住检察工作价值链的痛点,寻找到最佳的不同于传统思维的解决方案。检察机关本身千差万别,检察机关内部结构纷繁复杂,不是所有的检察机关都能适应“互联网+”,不是所有的检察单项工作都能“+互联网”。“微信庭审”[②]、“单兵系统”[③]的创新凝聚了工作人员的心血,却备受质疑,是因为与司法工作的实际有了距离。“互联网+检察”并不是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一加一的简单、机械叠加,是一个极具想象力和创意的新理念新模式,是极具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网络环境社会下的检察工作的战略行动计划,也是检察工作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的成果和标志[④]

 

3.“互联网+”无所适从。“互联网+检察”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检察机关内部,“互联网+检察”不仅仅是检察长的互联网化,也应该是全体检察人员的互联网化,检察机关只有将“互联网+检察”真正上升到检察战略层面,真正的全员参与,才能完成业务体系的重塑。但是,在“互联网+检察”的推进过程中,往往把责任压到技术部门或技术人员的头上,由技术人员制定目标、计划、措施和标准,把“互联网+检察”等同于信息化,等同于“+互联网”。由于技术人员对检察业务的生疏,很容易导致技术部门将互联网与业务硬拼接,业务部门将业务工作与互联网乱拼接,最终出现因标准不统一、不科学导致的“互联网+检察”无法推行或推行不力的局面。

 

  二、产生误区的原因

 

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是移动通信网络+大数据收集、挖掘、分析、整合+智能感应能力形成的新的业务体系和新的商业模式,而不是简单地把一些互联网的营销、互联网的业务和传统行业结合[⑤]。从检察机关推行的“互联网+检察”来看,由于步入了“互联网+”的误区,部分检察机关还仅仅停留在原有检察工作“+互联网”,而视野、思维、技术没有提升,法律监督模式没有创新发展。产生“互联网+”误区的原因是多方面,检察机关既不能忽视检察人员主观上的认识和能力不足,也不能忽视检察机关客观上的硬件和软件不优。

 

1.主观认识不足。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的工具,是一个构建信息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只有积极应对、不断创新,在技术层加大开发,在应用层加强管理,才能实现互联网的良性发展[⑥],从而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对“互联网+”认识不足,运用“互联网+”存在主观障碍。有些检察人员缺乏专业基础和互联网基本知识,不了解互联网的基本特点和应用领域,不敢接触互联网;有些检察工作人员欠缺互联网思维,把检察机关神秘化,以检察工作的保密规定为借口,抵制互联网的应用;有些检察人员由于工作任务繁重,认为互联网的引进会增加工作量,从而不愿意使用互联网。正是由于对“互联网+检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在主动运用“互联网+”方面信心不足、决心不大、措施不力,步入了“互联网+”无所适从的误区。

 

    2.人员素质不高。大数据时代给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带来了诸多机遇。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创新发展来实现“十三五”规划蓝图,是检察机关必须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以数据生产以及价值挖掘作为“互联网+检察”战略推进的逻辑起点,是真正的互联网思维[⑦]。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缺乏专门人才,绝大部分信息化工作由第三方外包完成,第三方对检察工作的陌生感直接导致数据生产和应用开发与检察工作的不匹配,检察机关在数据标准化、数据共享方面单一化、短期化、低效化、表面化的问题比较突出,人员配置科学化水平较低、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不健全、数据标准化程度不高、数据共享与互通“瓶颈”犹存、数据的开发利用欠缺战略考量等直接带来检察工作和互联网的硬拼接。有些检察机关互联网无处不在,但同时,互联网又一无所能。

 

3.配套设施不优。“互联网+检察”也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建设工程,需要购置大量硬件设备,需要开发一系列软件系统。近年来,检察系统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加大,必要硬件设施已经配备到位。但是,从现有配套设施来看,由于没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已经进行的试点单位论证不充分,基础设施部署定位不高、不准、不统一,上下联通,互联互通不畅的问题依然存在。同时,检察工作涉及面广,借助互联网平台创新发展具有选择性,尤其是检察业务形态创新乏力,直接影响了互联网的流程再造[⑧]。检察工作流程与互联网的不配套,严重影响了“互联网+检察”的质量和效率。

 

5.网络安全不强。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过程中自身应该成为防控风险的典范。“互联网+检察”对检察机关的网络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规范运行、严格管理、有序推进应该成为“互联网+检察”的基本要求。但是,检察机关网络安全的现状不容乐观,有的检察机关对网络信息安全还仅停留在查防病毒的层次,对防止外部“黑客”侵入和内部网络信息安全泄漏工作管理不到位;有的检察机关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变动频繁,相应系统的“补丁”不断出现,不同应用系统、不同管理软件之间无法兼容和切换,影响正常工作[⑨];有的检察机关对移动介质、无线网卡的使用管理不规范,内网外网随意使用,内部外部交叉使用,增加了系列不安全因素。网络安全防范不到位已经影响了“互联网+检察”的进程。

 

三、走出误区的举措

 

   互联网已经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在信息技术浪潮下,检察机关要深入探索“互联网+检察”的新模式,围绕“靠改革创新实现新跨越”的要求,深入推进科技强检战略,推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应用,走出“互联网+”的误区,在“互联网+检察”方面做出有益探索。

 

1.转变思维,提升能力。身处互联网大潮中,检察人员要积极树立“民主、开放、参与”的互联网思维[⑩],更加注重提升运用“互联网+”推动检察工作的能力和素质。一要强化思想认识。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把“互联网+检察”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检察长亲自挂帅的领导小组,形成检察长亲自抓,主管检察长配合抓,职能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抓的层级体系。要强化互联网知识的学习,引导检察人员清醒看待自身在“互联网+检察”工作上的差距,深刻认识“互联网+检察”的重要性。要善于学习借鉴先进检察院“互联网+检察”的成功经验,纵向领会精神,横向比较差距,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检察”重要性的认识。二要健全职责规范。各级检察机关要适应员额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完善信息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在互联网应用中的职能定位,探索“互联网+检察”中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操作规范,应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增强办公办事能力和业务管理能力,提高办公办案效率。要规范非涉密的技术保障工作外包制度,将非涉密工作外包给有政府相关认证资格的公司,保证技术工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完成“互联网+检察”的配套工作。三要完善培养机制。适应“互联网+检察”创新发展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政策,把专业精、能力强、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互联网技术人才充实到检察机关队伍中来,并营造适合互联网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互联网技术人才门易进、用得好、成长快。要坚持把“互联网+检察”应用培训纳入检察人员素能培训范围,以聘请专家解读、专项技能培训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对互联网的使用技能。四要推进同步考核。各级检察机关要建立“互联网+检察”内部考核制度,围绕发展目标,大力推动互联网在业务、队伍、事务中的应用。检察官考评领导小组要把“互联网+检察”工作纳入考核范围,与其他检察工作同步考核、同步奖惩。

 

2. 加大投入,引领规范。“互联网+”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支撑的。近年来,随着基层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检察院统一管理后,各项经费的保障已逐步落实。在经费保障困难已经克服的前提下,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规划好项目、编制好预算、使用好资金等方面,以提高资金投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围绕执法办案加大投入。要按照智慧办案的要求,启动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要按照办公智能化的要求,完成涉密信息分级保护系统、检务综合办公系统、高清视频会议系统、红外线防盗报警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对办案工作区、远程视频接待及讯问室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进行全面建设和升级改造;要按照执法办案痕迹管理的要求,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专业摄像机、照相机、扫描仪以及刻录机、高清投影仪等先进设备。通过加大执法办案投入,规范干警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二要围绕案件管理加大投入。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已经运行,要重点开发案件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案件质量考评系统,将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和整个过程纳入管理视野,加强办案的期限预警、程序监控、态势研判、质量监督和涉案财物监管[11],促进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三要围绕素能提升加大投入。要积极研发集专业性、知识性、实用性、实效性于一体的网上学习考试软件,要努力完善涵盖群体处突、网络舆情、综合研判、业务实战等多领域、多角度的检察业务实训推演系统[12],通过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学习测试、实战训练以提高检察人员素能提升的科学化水平。四要围绕便民服务加大投入。要建成远程视频接待系统,实现远程视频接访、调查取证、指挥调度、现场咨询、举报投诉等复合功能;要实化、优化、通俗化“双微平台”建设,打造囊括本院门户网站、检察博客、微博、微信、QQ等新兴媒体的综合检务公开社区。

 

3.探索模式,深度融合。“互联网+检察”没有固定模式。在新的形势下,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向科技要生产力、向“互联网+”要战斗力的理念,更加充分运用互联网发展成果,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一要探索“互联网+事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运用手机平台,实现办会、办文、办事、考勤、学习、培训的网络化。 二要探索“互联网+业务”。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犯罪嫌疑人的上网信息、通讯信息、财务信息等个人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的智能化。三要探索“互联网+检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立体化传播的途径,以图文、动漫、影视等多种表现形式宣传检察职能和工作成效。 四要探索“互联网+服务”。要充分依托信息化便民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案件信息查询、控告举报申诉受理、信访接待、律师会见等一站式服务。

 

4.安全防范,重于泰山。网络安全是制约“互联网+检察”纵深推进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解决网络的安全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互联网+”的运行和生存。一是安全教育要经常。要经常性组织干警加强网络安全知识学习培训。要经常组织开展个人自查、部门自查和单位自查,引导检察人员增强网络保密工作的责任心。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保密纪律规定,从严规范检察人员的保密行为。二是规范管理要经常。要建立管理台账,对涉密计算机要粘贴保密标识,对非涉密计算机要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实行内外网的物理隔离;要抓好泄密防范措施,对现有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办公自动化设备、检务通及其存储处理涉密电子文档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安装好保密U盘管理系统和智能监控报警系统;要严格信息发布,对网络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三是专项检查要经常。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网络保密工作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涉密网络场所、检察专网和非检察专网的涉密网络、涉密网络安全保密防护、应用系统安全保密、涉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安全保密人员管理、涉密网络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情况,确保网络系统的高效有序运行和保密安全[13]

 

“互联网+”的大幕已经拉开,互联网和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已经呈现出广阔的前景和无限的潜力,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完善构建“互联网+检察”的新模式,推动互联网与检察的深度融合,实现检察事业的跨越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丹.“互联网+检察工作”之浅见[J].科学中国人,2015(17).

 

2】黄宏.微信开庭调解让庭审零距离[N].浙江日报,2016-03-25.

 

3】朱窈.永康检察院:“大数据”助推智慧侦查[N].金华日报,2015-07-04.

 

4】王治国,戴佳.做好互联网时代检察工作的“+”法[N].检察日报,2015-07-04.

 

5】周狐.这才是“互联网+[N].中国质量报,2015-03-27.

 

6】吴基传.妥善处理互联网中的几个关系[N].人民邮电报,2015-01-13.

 

7】佚名.“互联网+检察”的待解之题[N].检察日报,2016-01-13.

 

8】郭佳.流程再造要真正体现“互联网+[N].光明日报,2015-07-10.

 

9】李晨璐,瞿剑.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N].江苏法制报,2012-11-12.

 

10】阮祝军.以互联网思维引领检务公开工作[N].检察日报,2016-04-03.

 

11】王晓勇.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N].青海日报,2014-02-12.

 

12】陈宁.实训推演提升执法办案能力[N].检察日报,2013-06-11.

 

13】陈琴琴,邬兆丰.涉密网络安全保密防护和管理[J].新经济导刊,2015(07).

 

 

 

 

 



*收稿日期:2018-01-08

【作者简介】李云,男,19705月出生,湖北五峰人,土家族,经济管理研究生。系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湖北省检察业务专家、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讯地址: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444300;电话:18727254777;电子邮箱:250618444@qq.com

[]周丹:《“互联网+检察工作”之浅见》,载《科学中国人》2015年第17期。

[] 黄宏:《微信开庭调解让庭审零距离》,载2016325日《浙江日报》第1版。

[]朱窈:《永康检察院:“大数据”助推智慧侦查》,载201574日《金华日报》第2版。

[] 王治国、戴佳:《做好互联网时代检察工作的“+”法》,载201574日《检察日报》第1版。

[]周狐:《这才是“互联网+”》,载2015327日《中国质量报》第7版。

[]吴基传:《妥善处理互联网中的几个关系》,载2015113日《人民邮电报》第3版。

[]佚名:《“互联网+检察”的待解之题》,载2016113日《检察日报》第12版。

[] 郭佳:《流程再造要真正体现“互联网+”》,载2015710日《光明日报》第2版。

[]李晨璐、瞿剑:《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20121112日《江苏法制报》第6版。

[] 阮祝军:《以互联网思维引领检务公开工作》,载201643日《检察日报》第3版。

[11]王晓勇:《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载2014212日《青海日报》第3版。

[12] 陈宁:《实训推演提升执法办案能力》,载2013611日《检察日报》第3版。

[13]陈琴琴、邬兆丰:《涉密网络安全保密防护和管理》,载《新经济导刊》201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