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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公诉人出庭公诉活动

【字号:    】        时间:2019-10-20      

 

上图为人民监督员参加张某甲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庭审旁听

 

 

上图为庭审现场

  

  20191017日,当阳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张某甲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庭审旁听。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出台后,该院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的监督。

  【基本案情】

  赵某某、童某某(二人已判刑)夫妇因盲目举债投资,致债务缠身。2013年下半年,赵某某、童某某、张某乙(已判刑)商议加盟青岛福元运通公司,利用其影响力,以提供投资中介服务为名,向社会公众集资。之后赵某某与青岛福元运通签订加盟协议,成为青岛福元运通宜昌地区总代理。2014114日,赵某某出资在当阳市注册成立湖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福元运通只是中介机构,为有投资理财需求的自然人与需要资金的公司或个人之间提供对接平台,收取中介服务费,公司不能直接收取客户的投资资金。为规避福元运通的经营管理制度,达到自己控制客户资金的目的,赵某某、童某某、张某乙商议寻找他人作为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并承诺可以将集资的资金低息借给他们使用。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向某某、胡某某、杨某分别为赵某某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据,提供个人银行卡及U盾,供赵某某、童某某、张某乙非法集资使用。赵某某、童某某未将非法集资来的资金借贷给张某甲等人使用,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致使巨额资金无法归还。具体犯罪事实为:1被告人张某甲共签订空白合同100多份,供赵某某向143名群众吸收资金772.261万元。2被告人向某某共签订合同200份左右,供赵某某向89名群众吸收资金672万元。3被告人胡某某共签订合同100份左右,供赵某某向78名群众吸收资金440.3万元。4被告人杨某某共盖章100份合同,供赵某某向53名群众吸收资金376.23万元。

  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现场】

  为确保出庭工作顺利开展,当阳市检察院庭前制定了严密预案,出庭人员进行了合理分工。庭审现场有条不紊,公诉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针对部分被告人的翻供或不认罪行为,适时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并当庭阐明了对该案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由,向到庭人员开展了极具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和宣传。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四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对因自己不懂法而犯法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造成了“五害”(害自己、家人、公司、被害人及社会),并当庭向被害人致歉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监督意见】

  旁听结束后,应邀参加的人民监督员认真填写了《庭审观摩评议表》,对出庭公诉人庭审中规范、成功指控复杂犯罪情况等方面给予较高评价。人民监督员王琼华认为:“公诉人举证条理清晰,答辩有力,针对性强,突出焦点、重点,让被告人、被害人代表清楚了为什么认定此罪名,以及警示意义所在;也让参加旁听的自己受到了教育,对检察工作有了更进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