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运毒还是持毒?一涉毒男子获判十一年

【字号:    】        时间:2020-06-23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运输毒品案一审判决,当阳市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01月,刘某某联系一名宜昌女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并与对方约定好价格和交易地点;次日刘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约定地点,成功购得毒品海洛因29.97克欲运输至当阳城区,在行驶至王店镇集镇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刘某某2010年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运输毒品,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在讯问刘某某时,刘某某对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自己购买、运输毒品是为了供自己吸食,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刘某某提到的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罪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008年、2015年相关会议纪要做出了规定,2000年最高法明确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2008年最高法对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仅作了概括性规定,具体罪名未予明确;为从严打击毒品犯罪,2015年最高法明确了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达到数量标准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刘某某提出自己作为吸毒者运输毒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实际上就是依据最高法2000年会议纪要。但根据最高法2015年会议纪要可以明确,刘某某作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构成运输毒品罪。

检察官从相关司法解释的角度对两个罪名进行了释法说理,刘某某当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最终法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