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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添加“泡打粉” 餐饮店老板被判刑

【字号:    】        时间:2018-12-13      

  

  近日,由当阳市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宣判,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且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经查,被告人何某某在当阳市王店镇经营一家餐饮店,201710月,何某某开始使用“香甜泡打粉”生产销售馒头2018326日,在已被行政机关书面告知“加工发酵面食制品禁止使用泡打粉等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何某某仍继续使用泡打粉制作馒头。418日,行政机关对何某某店里的馒头进行抽检,结果为铝含量0.102g/Kg,超过国家检限值(0.008g/kg)的11.75倍,质量不合格。531日,何某某操作间内被检查出用了大半的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铝铵1。该案线索来源于“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何某某生产的馒头超过安全标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此,及时向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局收到文书后立即将案件移送至当阳市公安局,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的办理是当阳市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销售领域犯罪,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助力“健康当阳”建设的有力体现。